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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教授简介: 

  1982-1988年在法国和美国留学。
  
19873月在法国巴黎大学获“国际法”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中国与联合国”被评为1986-1987年度巴黎大学最佳论文。
  19874-198812月,在美国和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进行博士后课题
究。
  1988年年底回国后,开始在我国外交部条法司工作。
  七年中在联合国刑事法庭先后任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和上诉检察官,目睹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主办了如
AKAYESU案(为1948年《防止与惩治种族灭绝公约》以来在国际社会审理的第一个种族灭绝案),KAYISHEMA 和RUZINDANA等国际重要上诉案子,是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总检察长办公室中唯一中国籍的检查官,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联合国司法机构出庭辩论的中国法律专家。
  1994年年底,应聘从外交部去荷兰海牙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并于2001年年底回国。在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期间,获联合国英语和法语的“语言精通证书”。并曾应邀去美国、法国、澳大利亚、英国和瑞士等大学和研究机构、就国际刑法发展问题进行专题讲学。
  当联合国讨论研究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时,作为联合国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正式代表,曾于19983-4月和19986 –7月先后去美国纽约和意大利罗马,参加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联合国预备委员会的会 议和外交大会,以国际刑法专家身份,通过其在国际刑庭的丰富经验,帮助各国代表起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被欧洲国际法模拟法庭(TELDERS连续六年(
1996-2001)聘为该竞赛的法官或主审法官。为我国法学界在国际上嬴得了荣誉。

WTO属于它自己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 WTO比较重视协商的程序,而且在它的规定里面,它把协商的程序和司法的程序相互结合在一起,就是在一个组织里面,把这两个手段结合在一起;第二个特点是它争端解决在调整范围的广泛这一点上面,即它的广泛性,它的适用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方面的贸易、投资、环境保护以及劳工方面等等;第三个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即对于WTO这些法律规范,你不加入就不加入,但是你一加入以后,对你就具有一种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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